在河北石家庄,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交警在巡逻时,发现有一辆车开着双闪停在路边,一位男子开着音响在车中熟睡,酒精味十分浓重。
交警于是测试了该男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发现已经达到了酒驾标准。于是交警给男子开了罚单,还要吊销该男子的驾照。
男子不服,提出上诉,结果竟然是交警败诉。这不禁让人迷惑起来——究竟是什么情况,才会让交警都败诉?
(资料图)
一. 武断处罚事发当日凌晨,交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车停在路边,处于发动状态,还开着双闪,从车内传来巨大的音乐声。交警于是上前查看,发现一位男子睡在车中。
开着音响,车内有十分浓重的酒精味。交警便唤醒该男子,并测试了该男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显示159mg/100ml。
该男子,即段某,对酒精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交警队执法人员又带其做了血检,结果显示为185.79mg/100ml。而我国醉酒驾驶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也就是说,段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交警队执法人员据此认为该男子酒驾,开了罚单,并要吊销段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段某不服,辩解称自己发动车子只是为了开空调乘凉好睡觉,并没有开上马路,不存在酒驾这一说。交警队执法人员固守己见,认为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
达到了我国法律对于酒驾的界定标准,仍旧对该男子做出了相应处罚。段某对当地公安局提出异议,要求行政复议,公安局在了解情况后,做出了相同的决定,维持了原判。
同时,对段某的危险驾驶行为立案调查。段某不服,于是将公安局和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撤销对他的处罚。
二. 各有各理段某认为交警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移动过车辆,只是凭借酒精浓度就做出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处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面对段某的控诉,交警队调出执法记录仪中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交警问了段某三个问题,分别是在哪儿喝的酒、喝的什么酒、喝了多少。
段某则分别回答称“在某饭店喝的酒”、“喝的白酒”、“喝了二两”。在交警询问段某“喝了酒还能开车吗”、“喝二两能喝成这样”时,段某则并未做出解释。
交警认为,这是因为段某无法为自己的酒驾行为做出合理解释。而且段某后来又称自己在车内将白酒倒入矿泉水瓶中,是在车内喝的酒,与其先前所说的在饭店喝的酒自相矛盾。
即便是男子真的是在车内饮酒睡觉,在醉酒状态下启动机动车并进行操作,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稍不注意就会对社会公众的安全造成损害。
因此交警队认为,己方所开的处罚是合理合规的,不应撤销。二者都认为自己这方才有道理,不肯退让,因此只好上交法院审理。
三.上诉重查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调查。根据被告交警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段某的车辆处于发动状态,双闪灯开启,车门反锁。
且段某体内的酒精浓度严重超标,因此认定原告酒驾。但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告的证据链不够充分,无法证明原告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行驶。
且原告醉酒后神志不清,说的话不一定是真实可信的,不能当作决定性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交警部门对原告的处罚应予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
当地公安局和交警部门不服这个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
法律分析那么在此案中,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呢?为什么段某体内的酒精浓度如此之高还能不被处罚呢?
根据本案的主要内容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段某是否酒驾,那么首先就要明确我国对酒驾的定义。酒驾是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中,酒驾是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相应处罚。
那么,段某是否酒驾要如何来判定呢?段某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达到三个标准:一、属于醉酒;二、驾驶机动车;三、上道路行驶,即车辆启动之后发生了物理位移。
段某的血检结果显示,段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5.79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
要构成饮酒驾车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而醉酒驾车则需要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段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达成了酒驾的第一个条件。然而根据这一点就对段某进行处罚显然有失偏颇,毕竟据段某称,自己只是醉酒后在车内睡觉。
醉酒后在车内睡觉并未满足后两个条件,因此段某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举证自己所作出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准确的提供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关键证据。
否则视为举证无效。从交警队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认定男子存在饮酒后在机动车内睡觉,车辆处于发动状态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段某是喝醉了酒开车到事发地点睡觉,也没有证据表明段某在该地段进行了车辆移动。
虽然执法视频中男子承认在某饭店喝了酒,但是法院认为,当时段某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神智混乱,言语含糊不清,前后自相矛盾也属于常理。
所以交警队不能仅凭男子模糊意识中的模糊字眼认定男子存在醉酒驾驶车辆行为。因此,交警队对段某的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对段某定罪的关键证据。
也因此,交警队败诉了,撤销了对段某的处罚。尽管无需面对法律上的处罚,但仍要遭受道德上的谴责。毕竟酒后发动车辆是危险之举,造成了安全隐患。
稍不注意就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经过这件事,相信段某以后会更加慎行,不会再犯这种错误。交警队以后执法也会更加仔细。
结语在本案中,交警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了公权力,并受到了公民的监督,公民对权力行使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异议并上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件事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彰显了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律环境,也为执法人员提供了宝贵建议:行使权力时一定要注重证据、依据事实。
酒精是交通安全的敌人,酒驾所带来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任何人都不能怀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任何人都不能挑战法律红线,但在自身权益遭到损害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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